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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公告: 入场须知 2016/11/12  绍兴市蔬菜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信息报道 201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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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财两厅部署“新产品补贴”工作
2016/12/6 21:37:00

近日,浙江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就做好2016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统称“新产品补贴”)作出部署。

  通知明确,列入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的产品为单轨运输机、履带自走式方草捆打捆机、热泵型谷物烘干机等3类。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为水平自动控制系统、食用菌料装瓶(袋)机、食用菌料制备设备(混合机)、自走式大豆采摘机、多用途履带式耕作机等5类。

  新产品应是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新产品可以进行推广鉴定的,应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有省级以上权威机构出具的农机产品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和主要性能技术指标等)。

  新产品补贴在全省范围实施,所购置的新产品原则上在当地使用。

  通知指出,“新产品补贴”工作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实施时间截止到2017年3月底,经评估后确定是否实施下一阶段补贴。对问题频发、成效不明显的产品,将适时进行调整或停止补贴。

  通知还明确了补贴操作流程,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买后办、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补贴对象、操作程序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执行,与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相同。通知要求各地应优先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补贴需要,对所购新产品数量超出农业生产需求的可以适当进行控制。

  通知指出,补贴产品应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补贴申请,需现场安装的产品安装完成后才能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补贴申请或未安装完成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各地原则上要在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新产品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对未按时完成结算的补贴产品,原则上不再予以补贴。

  通知强调,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新产品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补贴新产品的铭牌、机体钢印(拓印膜)、补贴标识喷涂(粘贴)等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规定。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新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补贴额、违规责任等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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