虾蛄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见海鲜,然而前几天,我市有两人因为卖镉超标的虾蛄被判刑。一人是大江农贸市场的经营户孙某,一人是杭越会餐饮酒店的店长张某。这也是绍兴首起有人因卖“问题海鲜”而被判刑的案例。 今年1月26日,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范围内的酒店进行抽检,在杭越会餐饮酒店,检查人员抽查了其经销的虾蛄。抽检结果显示,虾蛄中镉含量为1.7毫克/千克,而标准为不高于0.5毫克/千克,属不合格。店长张某说,这批虾蛄是前一天从大江农贸市场水产店进的货,当时店方没有要求其提供海鲜检验、检疫合格证。 3月7日,执法人员又对大江农贸市场的水产品进行调查,孙某是该酒店的供货方,做水产生意已经有二三十年。前一天晚上,她到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梅婷水产商行批发水产,一共购买了22.5斤虾蛄(没有要求对方提供海鲜检验、检疫合格证)。第二天上午,她在市场内以每斤38元到43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他人。经鉴定,孙某销售的虾蛄中镉含量为3.1毫克/千克,不符合标准。 6月17日,孙某和张某被公安取保候审;11月18日,两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到市看守所。 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两人均表示认罪,但孙某说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了法律。“市场上每个经营户都是这样经营的,二三十年了,从来就没人要求过我们虾蛄经营要有检验报告。”她说。 11月21日,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孙某被判拘役两个月,处罚金2万元;张某被判拘役一个月15天,处罚金1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这次法院判决也给其他海鲜经营户敲响了警钟,一定要注意向供货者索要检验、检疫合格证,因为一旦造成严重食物中毒,危害很大。根据去年10月1日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的生产、经营有严格要求,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