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准入制促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口前移的通知》,为加强场内副食品安全管理,提高上市商品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明示 场内销售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有产品合格证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食品保质期。销售食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上柜商品须明码标价。 二、商品索证制度 商品索证制度是商品准入制度的核心。上市商品必须具备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简称三证》复印件。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五种商品的生产许可证(QS认证)复印件,花生米、红(黑)枣、黑(白)木耳、笋干、香菇等农副产品,须具备当地的收购证明及相关的进货凭证。市场按时对索证情况登记备案。
三、商品进销台帐制度 对销售量大的商品必须建立统一的商品进销台帐,商品进销台帐由市场统一印制,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进货日期、进货数量、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商户应妥善保管商品进销台帐,随时准备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查验,不得随意销毁。
四、商品检测制度 根据上市商品的特点,市场检测室日常对农药残留量、二氧化硫、吊白块、亚硝酸盐等开展快速定性检测工作。经营户对检测室工作人员取样检测,须积极、主动配合,不得拒检。市场对场内商品实行免费检测。
五、不合格商品处理制度 对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市场有权酌情对该不合格商品实施“追回”“没收”“销毁”的处理。如经营户对检测结果不信任。可提请权威部门复检(复检费用自理)。
六、《商品准入制》管理机构 市场建立商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和配合、协调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管工作。
绍兴市蔬菜果品批发交易市场 2016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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